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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及税费缴纳筹划(实用)

2024/1/21 8:58:54发布19次查看
一、在税收筹划状态下
将在上期收齐1月17日~31日报关出口的退(免)税单证600万元推迟至当期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这是因为1月17日~31日之间出口的货物满90天最早之日为4月16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3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7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所以,该企业在5月15日前做收齐单证处理并申报均可。则:
(1)上期免抵退税及税费
上期免抵退税额=400×13%=52(万元)
因上期有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上期免抵退税额52万元
则:上期应退税额=50万元上期免抵税额=52-50=2(万元)上期应缴城建税=2×7%=0.14(万元)上期应缴教育费附加=2×3%=0.06(万元)
二、当期免抵退税及税费缴纳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500×17%=8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4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85-[100-40+(50-50)]=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600+400)×13%=130(万元)
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130万元
则: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130万元
当期应缴城建税=(25+130)×7%=10.85(万元)
当期应缴教育费附加=(25+130)×3%=4.65(万元)
在设置的当期有应纳税额条件下,筹划前、后的上期应退税额都为50万元,当期应退税额都为0,并且当期应纳增值税也都为25万元看不出有什么区别。但是,上期和当期的另一个值“免、抵”税额的不同却影响着税费大小的变化。
在税收筹划前计算的应缴税费两者合计分别为8(5.6+2.4)万元和7.7(5.39+2.31)万元;在税收筹收后两者合计则分别为0.2(0.14+0.06)万元和15.5(10.85+4.65)万元。
虽然,筹划前、后上期与当期的应缴税费总合计数都是15.7万元(筹前=8+7.7=15.7,筹后=0.2+15.5=15.7)。但是,与之比较看出,上期税费缴纳在筹前要比筹后提前支出税费7.8万元(8-0.2)。
即:没有经过税收筹划的上期税费缴纳,无形中提前1个月占用了企业资金7.8万元。
通过以上实例看出,合理的税收筹划完全可以使生产企业实现当期应退税额最大化,“免、抵”税额最小化,减少因缴纳税费而产生的资金占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占用资金量的时间差,来降低生产企业成本费用的多余开支。
另外,在筹划当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要超过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时限。否则,不但得不到应退(免)税款,反而还会被税务机关视同内销处理。
二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筹划时最好根据当期产生的应退税额适当考虑下期可能产生的应纳税额。这是因为当期产生的应退税额要在下期增值税申报表第15栏填入,相当于增加了企业下期的销项税额。如企业下期进项税额较少,可能会产生较多应纳税额。
三是“免、抵、退”税筹划“空间”最适合于既有外销又有内销的生产企业,这样可以通过单证收齐进行内、外销统筹调控,来选择最佳的申报时机,以达税收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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